圣奥化学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一审判决

作者: 时间:2021-12-03 17:12:56 点击率:1134

2021年11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就原告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奥化学”)诉被告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翔宇”)原法定代表人陈永刚、运城晋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晋腾”,系由陈永刚实际控制的共同侵权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永刚、运城晋腾立即停止侵害圣奥化学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销毁利用圣奥化学商业秘密制造的被控侵权生产设备、赔偿圣奥化学损失20154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469542元。

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高院曾就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山西翔宇及三名自然人侵犯圣奥化学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并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及刑事判决生效后,山西翔宇及其共同侵权人并未停止侵权行为。2019年4月29日,基于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圣奥化学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了相关的民事诉讼。

江苏省高院的判决不仅有力维护了圣奥化学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行业秩序,也彰显了国家对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立场和决心。

圣奥化学将继续坚持以“科学至上”理念为引领,秉承“极致、绿色”的创新发展观,持续加大在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力度,致力于为全球用户提供卓越的产品和服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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